妨害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8-2條(加重刑罰事由)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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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8-2條(加重刑罰事由)

第316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7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1條 (洩漏電腦秘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條 (加重刑罰事由)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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