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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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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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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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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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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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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I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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