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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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I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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