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之維護

作者:夏進

大眾捷運系統之維護

(一)維護人員

1.技能檢定合格: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大眾捷運法第30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第8條)

2.大眾捷運法第30條: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操作及修護,應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二)運輸上必要設備之維護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下列規定,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第9條)

1.車輛。

2.號誌。

3.供電系統。

4.通信。

5.電梯、電扶梯。

6.收費系統。

7.環境控制系統。

8.路線軌道。

9.緊急逃生設施。

10.消防設施。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

(一)安全規定之標示處所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第10條)

1.車站月台。

2.車門進出口。

3.電梯、電扶梯。

4.電器及供電設備。

5.緊急逃生設施。

6.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7.危險之處所。

8.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二)行車人員之訓練

1.訓練計畫: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大眾捷運法第42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11條)

2.大眾捷運法第42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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