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2.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3.違反第44條第3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2項規定。

未滿14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五)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悠遊卡約定條款(105.08.15)

茲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或「發行機構」)申購

1.記名式悠遊卡,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申購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同意下列條款之內容。

2.無記名式悠遊卡,發行機構於販售悠遊卡時應於背面或其他書面記載重要事項,並於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時視為同意本契約。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一、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412-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二、悠遊卡客服信箱:

service@easycard.com.tw

三、網址:

www.easycard.com.tw

四、地址:

115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3樓

第一條  法源依據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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