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之安全

作者:夏進

大眾捷運法之安全

一、專業交通警察之設置

(第40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

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第1項)

(二)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

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第2項)

二、設施之管理維護與安全

(第41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第1項)

(二)大眾捷運系統設施

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項)

三、行車人員之訓練、管理、體檢

(第42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對行車人員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四、行車事故之研究、預防

(第4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

五、處所之標示與管制

(第44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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