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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請求法院判決之權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請求法院判決之權利
(1) 憲法第16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
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釋字243、382、396、459、533、653號等)。
(2) 大法官亦在釋字396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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