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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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1) 充分之程序保障

諸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辯護制度以及給予當事人最後陳述機會等等。

(2) 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

A. 當事人申辯與提出證據之機會(釋字418號) 。

B. 詰問證人之權利(釋字582號) 。

C. 選任辯護人之權利(釋字654號)。

(3) 審級利益

釋字574號解釋表示,正當法律程序為司法救濟之核心,而審級制度亦為訴訟程序的一環,係上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的審判,為司法救濟的內部監督機制,自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為之。

(4) 公平審判之義務

A. 釋字591號解釋理由書 (部分節錄):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固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為公平審判之義務。」

B. 釋字610號解釋理由書 (部分節錄):
「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請求司法救濟之程序性基本權,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始實現。惟立法機關所制定有關訴訟救濟程序之法律,應合乎正當法律程及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之意旨,人民之程序基本權方得以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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