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即時有效之救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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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即時有效之救濟

大法官解釋所建構訴訟權之內涵-即時有效之救濟

釋字442號解釋理由書(部分節錄):「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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