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作者:羅揚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債依主體人數區分,可分為:

單數主體之債

債之權利人、義務人皆為單一。

多數主體之債

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而其權利人或義務人有二人以上。多數主體之債可分為:

(一)可分之債

為標的之一個給付可分為數個給付,且分割後無損其性質或價值。(民法第271條)。
1.可分債務:
債務人為多數,各平均分擔其給付。
2.可分債權:
債權人為多數,各平均分受其給付。

(二)連帶之債

債權人或債務人為數人,各債權人得單獨請求全部之給付,各債務人有為全部給付之義務。
1.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民法第272條)★★
(1)對外效力:
A.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與債務人責任: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連帶債務人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於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B.效力相對性原則與例外:
討論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與債權人間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所生之效力。
(A)原則: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除下述各項例外與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79條)
(B)例外:
a.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之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其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
b.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5條)
c.免除之限制絕對效力:
若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但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不免其責任。即其他債務人對「扣除受免除債務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債務仍負有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
d.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若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則扣除該部份之債務,其他債務人對剩餘之部分債務仍有責任。(民法第276條第2項)
e.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份為限,得主張抵銷。(民法第277條)
f.債權人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8條)
(2)對內效力:
A.連帶債務人間之分擔義務: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80條)
B.連帶債務人之求償權、代物權: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與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求償權人於前述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281條)
C.連帶債務中不能償還部分之分擔:(民法第282條)
(A)原則: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且他債務人中之一人,其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B)例外:
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2.連帶債權:
指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民法第283條)
(1)對外效力:
A.連帶債權之債務人之給付:
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民法第284條)
B.效力相對性之原則與例外:
討論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所生之效力。
(A)原則: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下述各項例外與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B)例外:
a.債權人請求之絕對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85條)
b.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之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民法第286條)
c.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若其中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民法第287條)
d.免除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扣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他債權人之權利不消滅。(民法第288條第1項)
e.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其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扣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他債權人之權利不消滅。(民法第288條第2項)
f.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民法第289條)
(2)對內效力:
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民法第291條)。

(三)不可分之債

標的之一個給付不可分為數個給付之情形。
1.不可分債務:
債務人為多數,有同一債務,其給付不可分。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民法第292條)
2.不可分債權:
債權人為多數,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民法第293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