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

一、授權依據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1條規定,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故財政部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1條授權規定,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1)

二、名詞解釋:(§3)

外籍旅客    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者。
特定營業人    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並使用電子發票規定,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之特定營業人。
民營退稅業者    受委託辦理外籍旅客退稅相關作業之營業人。
達一定金額以上    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稅總金額達新臺幣2千元以上者。
特定貨物    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2.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未隨行貨物。
4.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一定期間    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日止,未逾90日之期間。但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
特約市區退稅    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
現場小額退稅    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萬4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三、發票開立:(§8)

(一)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二)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1.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
2.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

四、退稅明細申請表:(§9)

(一)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於購買特定貨物之當日依外籍旅客之申請,使用民營退稅業者之退稅系統開立記載並傳輸下列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1.外籍旅客基本資料。
2.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3.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4.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二)特定營業人受理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時,應先檢核外籍旅客之證照,並確認其入境日期。
(三)特定營業人依第9條第1項規定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時,除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應依第11條規定辦理外,應列印退稅明細申請表,加蓋特定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之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者,特定營業人得以收據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
(四)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之相關資訊;如有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五)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違反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經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為相關註記者,不得受理該外籍旅客之退稅申請。
(六)退稅明細申請表及收據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五、發票與退稅明細表之重開(§13)

(一)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並依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規定重新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二)外籍旅客離境後,或適用第1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發生前項規定等情事,得免收回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六、退稅方法

(一)特約市區退稅:(§10)
1.外籍旅客向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申請退還其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應提供該旅客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並授權民營退稅業者預刷辦理特約市區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之金額,做為該旅客依規定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
2.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外籍旅客依前項規定申請特約市區退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確認外籍旅客將於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出境,始得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如經確認外籍旅客未能於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出境,應請該等旅客於出境前再行洽辦特約市區退稅或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2)依據退稅明細申請表所載之應退稅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8條第2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註「旅客已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之字樣)、外籍旅客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以下簡稱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3)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將特定貨物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或經海關查驗不合本辦法規定者,將依規定追繳已退稅款。
(4)告知外籍旅客應於申請退稅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並持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洽民營退稅業者於機場、港口設置之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應否辦理查驗。
3.前述特約市區退稅預付單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二)現場小額退稅:(§11)
1.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處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之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該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累計含稅消費金額符合現場小額退稅規定,且選擇現場退稅時,除依第8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開立同第9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
(2)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3)依據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8條第2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2.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等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並告知該等旅客應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1)不符合第3條第1項第8款(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萬4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規定者。
(2)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12萬元者。
(3)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24萬元者。
(4)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3.外籍旅客如選擇出境時於機場、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依第9條規定辦理。
(三)機場或港口退稅:(§14)
1.外籍旅客攜帶特定貨物出境,除已於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於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辦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領得退稅款者外,出境時得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支付之營業稅。其於購物後首次出境時未提出申請或已提出申請未經核定退稅者,不得於事後申請退還。
2.外籍旅客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經篩選須經海關查驗者,外籍旅客應持入出境證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或收據、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等文件資料,向海關申請查驗。
3.外籍旅客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經海關查驗無訛或經篩選屬免經海關查驗者,民營退稅業者應列印退稅明細核定單交付該外籍旅客收執,據以辦理退還營業稅;經查驗不符者,民營退稅業者應列印附有不予退稅理由之退稅明細核定單,交付外籍旅客收執。外籍旅客依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民營退稅業者應請該旅客繳回已退稅款。
4.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者,如出境時已逾第3條第6款但書規定20日內應攜帶貨物出境之期限或出境時未經退稅系統篩選,或經篩選應辦理查驗而未向海關申請查驗即逕行出境者,外籍旅客依第10條第1項規定提供信用卡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5.經篩選須經海關查驗者,如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海關無法於退稅系統判讀外籍旅客退稅明細時,應由民營退稅業者確認並重行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供外籍旅客持向海關申請查驗。
6.退稅明細核定單,應揭露民營退稅業者扣取手續費相關資訊;如有扣取其他相關費用,應一併揭露。
7.退稅明細核定單之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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