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

外幣收兌處

一、定義

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對下列對象,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1.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2.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二、收兌最高金額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每筆收兌金額以等值美金一萬美元為限。

三、申請對象

1.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1)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
(2)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
2.前述各款以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應經臺灣銀行轉請中央銀行專案核可。

四、收兌處之撤銷、廢止

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1.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2.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美金五千元。
3.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者。
4.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情節重大。

五、洗錢防治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對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應特別注意;對疑似洗錢之交易,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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