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事項依據

銀行業於客戶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輔導其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102.7.30)」(以下簡稱申報辦法)據實申報。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不需納入累積結匯金額之情形)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
上述三款之匯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新臺幣結匯申報時,須輸入電腦查詢及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非居住民、慈善公益團體和外商公司結匯辦理條件

(一)非居住民結匯限制
銀行業受理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應注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向央行核准後,始得辦理結匯之規定;受理依「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核准範圍。
(二)慈善公益團體對外援助匯款結匯規定
銀行業受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其每筆結匯金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團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符,經銀行業查驗函件相符後受理之結匯,不在此限。
(三)外國公司匯入結售用途
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其經主管機關核准報備設置之在臺代表人辦事處,限匯入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之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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