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二)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二)

國外10萬美元國內50萬新台幣以內得自行結匯,且無需納入累積結匯金額

(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員工匯入匯出認股款項結匯規定
銀行業受理上市(櫃)公司辦理外籍員工(不含大陸籍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結匯金額未逾十萬美元者,於確認上市(櫃)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員工姓名、國籍、身分證照號碼、認購(出售)股數、現金股利金額及結匯金額)無誤後辦理結匯。但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結匯金額逾十萬美元者,應經由銀行業向央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二)外國在臺分(子)公司本國員工認購母公司匯出款項結匯規定
銀行業受理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辦理國內員工匯出認購外國母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入出售外國母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每名國內員工結匯匯出(入)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於確認外國公司在臺分(子)公司填報之申報書及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員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無誤後辦理結匯;國內員工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每名國內員工每筆結匯匯出(入)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於清冊加註其出生日期,供銀行業查詢並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結匯案件

結匯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免填申報書,且無須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銀行業應注意並預防結匯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應辦理之申報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

金融機構受託代結匯之規範

銀行業受理公司受託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臺幣結匯(除央行另有規定外,結匯幣別不含人民幣)並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申報時,應分別受託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業者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行政院勞動部核發並在許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最近一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之證明文件、外籍勞工薪資結匯委託書及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臺薪資結匯清單;申報書結匯性質欄應勾選第二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資」。
(二)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代理服務使用者之跨境網路商品或服務實質交易價金之結匯:業者填報之申報書、經濟部核發並在有效期間內之評鑑合格證明、結匯授權書(業者與服務使用者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及結匯清單(內容包括服務使用者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交易商品名稱或服務類別、結匯幣別及金額)。
(三)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如發現所列委託結匯金額、內容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業者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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