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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外匯相關法規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管理外匯條例(98.4.29)
一、立法動機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管匯例§1)。
二、何謂外匯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管匯例§2)
三、主管機關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管匯例§3)
四、管理職責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管匯例§4)
五、業務職掌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下列事項(管匯例§5)
六、外匯調度&輸出入計畫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出入計畫。(管匯例§6)
七、外匯申報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管匯例§6-1)
八、外匯結售規範
下列各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二)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
(三)國外匯入款。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五)本國企業經政府核准國外投資、融資或技術合作取得之本息、淨利及技術報酬金。
(六)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級科技,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匯。惟定期結算之餘額,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管匯例§7)
九、外匯持有&存款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管匯例§8)
十、攜帶外幣限額規範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管匯例§9)
十一、攜帶外幣登記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管匯例§11)
十二、票據證券之攜出入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管匯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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