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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二)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結匯申報(I)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外申辦法§5):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結匯申報(II)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外申辦法§6):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必要性匯款。
(二)未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自然人,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三)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1.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2.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3.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4.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辦理前項第二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銀行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業務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之「銀行業負責輔導申報義務人員簽章」欄簽章。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所填報之申報書及提供之文件,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及查詢,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外申辦法§7)
新台幣結匯申報之受託辦理
公司或個人受託辦理新臺幣結匯並以自己之名義辦理申報者,受託人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央行其他規定辦理。
除前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外申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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