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二)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二)

外匯業務之經營

(一)身分與文件資料確認
保險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實辨識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保外辦法§10)
(二)填送報表
央行得要求保險頁報送外匯銷關業務相關報表,其格式由央行另定之。保險業並應確保報表之完整與真實。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實依收付款項向銀行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保外辦法§11)
(三)帳冊文件檢閱
央行於必要時得派員查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帳冊文件,或要求其於期限內據實提出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保外辦法§12)
(四)外幣保單收付幣別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但投資型年金保險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並由保險業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保外辦法§13)
(五)外幣保單質借相關規範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保單質借之外幣放款,其資金來源,應以保險業用於外幣投資之自有外幣資金為限。(保外辦法§14) 
(六)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保外辦法§15):
1.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2.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七)外匯業務委託與人民幣業務
1.保險業經央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經許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保外辦法§15-1)
2.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以人民幣收付者,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保外辦法§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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