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一)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保外辦法§1)。
(二)規範對象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保外辦法§2)。
(三)外匯業務範圍 
保險業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如下(保外辦法§3)

外匯業務之開辦

(一)外匯業務許可
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央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由央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
未經央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保外辦法§4)
(二)外匯業務申辦書件(I)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央行申請許可。
外國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央行申請許可。(保外辦法§5)
(三)外匯業務申辦書件(II)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保外辦法§6)
(四)補正與退回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央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保外辦法§7)
(五)申請駁回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央行得駁回其申請(保外辦法§8):
1.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
2.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央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
3.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六)廢止或撤銷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央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保外辦法§9):
1.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央行核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央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3.經央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4.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5.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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