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四)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四)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六、股權或債權憑證
(一)種類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權或債權憑證種類:
1.股票。
2.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
3.公司債。
4.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二)保險業投資條件
保險業投資於前項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但最近一年無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並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者,投資於前項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得為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保險業符合前款規定,且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投資於前項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得為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3.保險業符合前款所定條件者,得投資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外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為BB+級或相當等級,且經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定標準審定及公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三)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投資之限額
1.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於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BBB-級或BB+或相當等級每一公司發行或保證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3.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於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
4.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限額如下:
(1)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於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BBB-級或BB+或相當等級每一公司發行或保證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3)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於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
(4)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合計以該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十二或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孰高者為限。
(5)保險業投資於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金額及條件,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6)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5.保險業投資於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至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金額及條件,並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6.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保投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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