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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十九)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六、保管機構
(一)資產管理責任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二)資產保管機構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申報保管機構
保險人與要保人締結第二章(投管辦法§19~27)所定保險契約時,應提供委任保管契約內容,並依該保管契約內容將第一項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保管機構資格
前二項所稱保管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五)信託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並由該信託業自行保管資產者,準用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投管辦法§6)
七、依法投資與變更標的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更,須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投管辦法§7)
八、專設帳簿資產移轉條件
(一)專設帳簿資產移轉之限制
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2.為保險成本或第三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3.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以現金為之
前項但書各款情形,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投管辦法§8)
九、義務與責任
(一)對專設帳簿資產之善良管理義務
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二)保險人之追償責任
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投管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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