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六)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六)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九、資產證券化商品
(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
1.資產基礎證券。
2.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3.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4.抵押債務債券。
(二)投資限額
保險業投資於前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
(三)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三款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達六百八十分以上。
(四)抵押貸款債券投資限額
保險業投資於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限制。但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五十,每一機構之債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五。
(五)抵押債務債券
保險業投資於下列抵押債務債券,其投資金額及條件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1.資產池個別資產之信用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BBB-級或相當等級之抵押債務債券。
2.資產池採槓桿融資架構,或資產池之個別資產含次級房貸或槓桿貸款之抵押債務債券。(保投辦法§9)
十、公部門債券
(一)政府債券
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其對每一國外政府機構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二)國際性組織發行債券
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對每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三)投資規範
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其交易金額應分別計入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額,其投資條件,除無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外,應符合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保投辦法§10)
十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I)
(一)投資條件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以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者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
2.最近二年國外投資無受主管機關依本法重大處分情事,及最近二年執行各項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程序無重大違規,或違反情事及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3.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二)投資限額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率
第一項所稱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之認定標準,除自用不動產外,係指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並符合當地經濟環境之投資報酬率。(保投辦法§11)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