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九、授權與責任
(一)投資政策之授權
保險業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投資政策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二)董事會之最終責任
董事會應負投資管理流程與投資政策之最終責任。(保資規範§9)
十、投資政策相關辦法
保險業應訂定投資政策相關辦法,並經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核准,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外操作應依「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自律規範」辦理。
(二)交易對手及保管機構之選擇標準。
(三)績效衡量與分析之方法及頻率。
(四)投資人員應遵守之規範。(保資規範§10)
十一、內部控制制度
董事會應遵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通過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考量下列各事項,以監督公司是否依投資政策及相關法令執行:
(一)可正確適時提供資產曝險方面之訊息,並可迅速回應。
(二)明確劃分衡量、監督及管理投資業務之責任。
(三)交易相關部門與會計制度之協調整合。
(四)確保交易人員皆有適當權限進行交易,並依照約定條件完成交易。
(五)對經辦投資交易人員建立有效之監督機制。
(六)確認正式交易文件及時完成。
(七)確認與經紀商回報之交易結果一致。
(八)確保交割作業確實完成並予以記錄。
(九)確認投資交易是在授權限額內執行。
(十)確認負責衡量、監控、處理、控制資產交易之風險管理單位與交易部門分開。(保資規範§11)
十二、內部作業程序
高階主管人員應督導編製內部作業程序之書面文件,記載下列事項:
(一)新種投資工具之核准程序。
(二)選擇與核准新交易對手之流程。
(三)交易相關部門之量化限制、控制與回報流程。
(四)當違法行為發生時,投資執行單位高階主管人員應採取之行動規定。
(五)建立依風險管理原則之評價程序,並指定應負責人員。(保資規範§12)
十三、資產管理人員之專業度
高階主管人員應確保所有負責執行、監督及控制資產管理之人員具備充分之專業能力與經驗。(保資規範§13)
十四、適當性之檢視
高階主管人員每年至少一次根據業務與市場情況,檢視其內部作業程序之適當性。(保資規範§14)
十五、風險管理機制
(一)高階主管人員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能確實反應投資風險。
2.能適時正確反應所有重大風險。
3.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此項機制之運作。
(二)前項風險管理機制之主要功能應包括:
1.監督投資運作是否符合投資政策。
2.明確記載並適時呈報違反投資政策及相關法規之事項。
3.檢視過去風險管理之步驟與結果。
4.檢視公司資產、負債部位及流動性狀況,並評估資產配置限制之合理性。
5.分析投資可能遭受之損失。
6.定期將風險管理機制之相關報告及各種風險曝險程度之分析報告呈報高階主管人員,必要時應呈報於董事會。(保資規範§15)
十六、投資執行報告
(一)提報董事會
高階主管人員應將投資執行報告,定期提報董事會或其授權單位。
(二)內容事項
前項投資執行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投資期間重大資產變動。
2.各類資產項目之持有部位。
3.未來短期之投資活動。
十七、違反規範罰則
保險業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得經金管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伍萬元以上,新臺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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