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十三)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十三)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二十二、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
(一)應載事項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1.保險契約:
(1)保險契約轉換條款。
(2)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3)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2.保險商品說明書:
(1)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2)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3)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4)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5)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6)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7)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二)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之保存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投管辦法§22)
二十三、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轉換
(一)不同投資方針之轉換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
(二)公告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
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投管辦法§23)
二十四、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更動
(一)通知要保人期限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二)禁止收取解約費用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投管辦法§24)
二十五、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投管辦法§25)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之每日計算
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投管辦法§26)
二十七、運用狀況與決算報告
(一)運用狀況報告書
保險人應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
(二)年度決算報告
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投管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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