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七)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七)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十二、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II)
(一)保險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資格
保險業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
1.以自己名義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2.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3.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4.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
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由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並專以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之事業;所稱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由保險業或其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由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內容為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者。
(三)鑑價報告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國際性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且委託管理之對象以國際性物業管理機構者為限,如係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方式辦理者,並應由當地合格律師事務所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取得後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
1.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
2.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3.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四)鑑價機構
前項鑑價機構及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鑑價機構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OECD)主管機關或我國合法設立登記,並已於預定投資之國外不動產或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設立登記之所在地及我國設有營業據點者為限。
2.物業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所投資之不動產已存在既有物業管理機構且合約未到期,或所投資不動產須經同一標的其他所有權人共同決定物業管理機構者,不在此限:
(1)已有公開資料可茲證明該物業管理機構於保險業預定投資不動產所在地設立達三年以上且具商業大樓物業管理面積達三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經驗及管理資產價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或等值外幣。
(2)有公開具體事證證明該物業管理機構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為當地前五大之物業管理機構。
(五)投資處理程序
保險業依(一)之規定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列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處理程序,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資方針、策略及權責單位。
2.評估、交易、管理及作業處理程序。
3.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六)風險控管措施
前項第三款所列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其風險控管範圍應包括就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國家,參考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國家風險評等資訊制定分級控管機制,並依各級別及個別國家訂定風險限額之管理規範。
(七)專業人員與評估報告
保險業從事國外不動產投資,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逐案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
(八)公開揭露投資情形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之投資地區、金額及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保投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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