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之定義及分類(五)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之定義及分類(五)

定義

(三十三)資本適足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保險法§143-4)
(三十四)準備金之記載與遵循事項
1.特設帳簿記載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2.相關遵循辦法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法§145)
(三十五)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 
1.運用範圍: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1)有價證券。
(2)不動產。
(3)放款。
(4)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5)國外投資。
(6)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7)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8)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2.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3.存款比率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保險相關事業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5.投資資產價值之記載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6.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法令遵循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7.全權委託投資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8.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法令依循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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