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駕車吸菸之罰則

作者:陳奇澤&程湘

增訂駕車吸菸之罰則

第31-1條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1.修法內容:

增訂道交條例第31-1條第3項規定。

2.說明:

部分汽、機車駕駛人習慣於駕車時吸菸,導致香菸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而灼傷或影響後方用路人,另吸菸產生二手菸亦經常影響其他駕駛人視線,造成困擾與不適,影響行車安全。為規範此類行為,特修法增訂此處罰規定。

提高汽車行駛高

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罰則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1.修法內容:

增訂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及第17款等處罰。

2.說明:

(1)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其速度較一般道路為快,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影響輪胎與道路之磨擦力及抓地力,造成煞車距離延長而發生危險。基於行車安全考量,特針對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等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提高其處罰額度(由新臺幣1,2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提醒用路人應落實車輛機件與輪胎之保養維護,確保行車安全。

(2)有關輪胎胎紋深度之規定,回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1條第25款有關汽車定期檢驗輪胎胎紋深度之規定。

(四)加重併排停車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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