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會計

作者:林O元

基礎會計

會計學定義

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e,AAA)於1966年對會計學下的定義:
「會計是對經濟資訊的認定、衡量、與溝通的程序,以協助資訊使用者進行審慎的判斷與決策」。

基本要素

會計三大基本要素: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
資產=負債+業主權益+(收入-費用)

一、資產

1.與營業活動有關者:
正常營業活動均以營業週期為劃分標準。凡是預期在一個營業週期內透過出售、消耗、使用、持有及變現等方式,能夠流入經濟效益者,即使營業週期大於12個月,此資產仍屬於流動資產。
2.與營業活動無關者:
資產出售、消耗、使用、持有及變現等方式,非屬正常營業週期構成的一部分,則以12個月為劃分標準。
3.流動資產定義:
(1)企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
(2)企業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亦即經常買進賣出的資產)。
(3)企業預期於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
(4)該資產為現金或約當現金(IAS7定義),但於報導期間後至少十二個月將該資產交換或用以清償負債而受到限制者除外。

二、負債

1.與營業活動有關者:
營業資金係用於正常營業週期之一部分,均以營業週期為劃分標準,故預期於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清償而流出經濟資源者,即使清償期限超過報導期間後12個月之負債,仍劃分流動負債。
2.與營業活動無關者:
係以12個月為劃分標準,其清償並非構成正常營業週期之一部分,但該負債仍應在報導期間後內12個月清償者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均應劃分為流動負債。
三、業主權益
資產總額減負債總額之淨資產,稱為權益。
1.業主權益變動:企業與業主間交易所產生之權益。
2.非業主權益變動:所以其他權益變動均屬之。

借貸法則:

一、借貸之意義

借貸僅為左右兩方之符號,左方為借方,右方為貸方。

二、借貸法則之意義

根據借貸平衡原理,將每一筆交易所引起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之增減變化,區分何者應記入借方或貸方之法則。

會計基礎

一、現金基礎(現金收付制)

1.是以「實際現金之收付」作為交易入帳的依據,故收益於收現時認列,費用於付現時承認。
2.此基礎下,實際與帳載一致,故期末不必作調整分錄。

二、權責基礎(權責發生制)

1.是以「實際交易之發生」作為交易入帳的依據,故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只要交易發生均須入帳即使尚未有現金收付,只要交易一旦發生,就必須認列。
2.又稱應計基礎。
3.調整金額:
係調整「已過期」、「已實現」、「已耗用」之部分。

三、聯合基礎

1.平時採現金收付制,期末時採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2.又稱先虛後實法、記虛轉實法。
3.調整金額:
係調整「未過期」、「未實現」、「未耗用」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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