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第42條

作者:陳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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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第4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報請交通部備查:

(1)全路狀況:

A.    業務範圍。
B.    組織架構。
C.    人力概況。
D.    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E.    維修基地及功能。

(2)運輸情形:

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A.    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B.    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C.    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D.    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E.    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F.    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G.    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H.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I.    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3)營業盈虧。

(4)改進計畫:

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第43條        

(1)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

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A.    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A)    安全理念內容。
(B)    安全績效指標之項目與達成狀況。
B.    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C.    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D.    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E.    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2)前項第五款應包括交通部指定納入之營運安全事項。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第44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第45條
 

新設、增設、變更路線供運輸用之重要設備,開始使用前,應由交
  通部執行竣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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