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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地政士身分之過渡(三)
作者:三民-洪正公會組織(地55)
1.地政士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地政士法第30條規定者,視為已依地政士法規定完成組織。
2.地政士法施行後,其組織與地政士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地政士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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