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身分之過渡()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身分之過渡()二

土地代書人(地54)

1.地政士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2.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地政士證書,應備具下列書件:
(施細3)
(1)申請書。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及其影本,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及其影本。(駁回申請時,應退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駁回申請時,應退還)
3.合於規定者,發給地政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備具原證書以代之資格證明文件,準用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於發給地政士證書後,原繳送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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