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業務簽證(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業務簽證(三)

簽證業務:

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地21)
(1)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2)書狀補給登記。
(3)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5)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6)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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