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四)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四)

公會之受處分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地41)
1.警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2.撤銷其決議。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3.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4.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5.限期整理。
6.解散。各級地政士公會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地政士之獎勵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並應以公開方式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地42、施細24)
(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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