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地政士法-地政士公會(六)
作者:三民-洪正地政士之懲戒
(四)受理懲戒案件
1.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2.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地47)
3.地政士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
4.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地48)
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地政士之懲戒處分時,應檢視其懲戒處分之累計情形,其有本法第43條第2項所定申誡處分三次者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提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或予以除名。(施細26)
(五)罰鍰案件
1.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地49)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地50)
(1)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
(2)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
(3)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
(4)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
(5)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3.地政士公會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地51)
4.地政士違反第26-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地51-1)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