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之責任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之責任

費用告知責任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地23)

契約遵守及資料保存責任

1.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2.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地24)
3.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該紀錄簿,應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年限自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地25、施細18)
4.地政士依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施細17)
(1)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2)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受託日期。
(4)申請日期。
(5)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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