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地政士之責任(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法-地政士之責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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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之備查

1.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地29)
2.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
3.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二人為限,並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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