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倫理規範-總則

作者:三民-洪正

地政士倫理規範-總則

(一)地政士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應本諸倫理自覺、業者自律,以提昇地政士職業尊嚴與榮譽,特依地政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二)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本規範及地政士公會章程。
(三)地政士應共同維護地政士職業尊嚴與形象,積極參與會務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四)地政士應精研專業法令及實務,充實專業知識,秉持誠信精神執行業務,注重服務品質。
(五)地政士應謹言慎行,端正社會風氣,作為社會之表率,並體認職務公益,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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