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作者:陳仕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地價稅

(一)課徵時機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土稅14)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土稅施3II)

(二)納稅義務人(土稅3、土稅3-1)

1.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三)代繳義務人(土稅4)

1.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四)計徵依據(土稅15、土稅3-1)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述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五)一般稅率(土稅16、土稅施5)

1.基本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