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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環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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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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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纜車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於纜車車站、車廂
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2)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推擠
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3)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或乘坐
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纜車車站內通行。
(4)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或騎乘自行車
但摺疊完成並妥善包裝之摺疊式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以及電源關閉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符合本公司公告規範者,旅客可攜帶進入車站。
(5)非本公司人員
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6)坐、臥於纜車車站
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7)搭乘纜車到站後
仍於付費區逗留。
(8)其他違法行為
或經公告禁止之事項。
(9)於纜車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不含白開水或礦泉水)、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10)於纜車系統內隨意丟棄物品
或自車廂內向外丟棄物品。
(11)於纜車系統
付費區內逗留。
(12)其他行為
有造成纜車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在纜車系統範圍內為下列行為
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1)播放
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之行為。
(2)張貼塗抹、刻畫
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3)於纜車車站或車廂內
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纜車系統安全之虞者。
(4)非營運時間內
於纜車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5)於纜車車站、車廂內
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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