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纜車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在纜車系統範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於纜車車站、車廂

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2)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推擠

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3)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或乘坐

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纜車車站內通行。

(4)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或騎乘自行車

但摺疊完成並妥善包裝之摺疊式自行車(含腳踏自行車,以及電源關閉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符合本公司公告規範者,旅客可攜帶進入車站。

(5)非本公司人員

於纜車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6)坐、臥於纜車車站

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7)搭乘纜車到站後

仍於付費區逗留。

(8)其他違法行為

或經公告禁止之事項。

(9)於纜車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不含白開水或礦泉水)、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10)於纜車系統內隨意丟棄物品

或自車廂內向外丟棄物品。

(11)於纜車系統

付費區內逗留。

(12)其他行為

有造成纜車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在纜車系統範圍內為下列行為

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1)播放

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之行為。

(2)張貼塗抹、刻畫

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3)於纜車車站或車廂內

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纜車系統安全之虞者。

(4)非營運時間內

於纜車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5)於纜車車站、車廂內

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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