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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基金之來源(第7條之1)
作者:夏進(一)主管機關為辦理第7條第1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第1項)
1.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2.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3.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4.本基金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二)前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大眾捷運系統專用電信之設置(第8條)
為謀大眾捷運系統通信便利,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經交通部核准,得設置大眾捷運系統專用電信。
協調委員會之設置(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之發展,得設協調委員會,負責規劃、建設及營運之協調事項。
規劃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之辦理(第10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第1項)
(二)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第2項)
規劃應考慮之因素(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生態環境。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九)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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