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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稅34、土稅34-1)
作者:洪正、劉力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2.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述1.之規定。
3.前述1.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4.土地所有權人,依前述1.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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