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田賦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田賦

徵收狀況

目前田賦停徵。其法律依據為土地稅法第27-1條,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課徵時機(土稅22、土稅施3III)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2)及(3),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5.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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