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田賦(四)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田賦(四)

驗收標準(土稅25)

1.雜物及水分標準: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下:
(1)稻穀:
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1公石在53公斤2公兩以上者。
(2)小麥:
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1公石在74公斤以上者。
2.酌予降低標準: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隨賦徵購實物

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其標準由行政院核定之。(土稅26)

地目調整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土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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