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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地價稅
作者:洪正、劉力地價稅之課徵目的
地價稅之課徵,除了為實現國家財政收入(此乃稅捐之共通目的)以外,尚有關於社會國實踐之目的,透過平均地權的方法,促使達成社會財富重分配、社會公平之目的。觀地價稅係指政府將土地自然收益之部分歸於公有,我國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保障之部分,承認私有財產制度,但土地本身有自我生產與收益能力,人民擁有土地,將使其致富潛能大為提升,可能導致社會財富分配失衡、不均,而地價稅之課徵,將可使因擁有較多土地(土地收益能力)而增加稅捐潛在能力者,依土地收益之比例負擔較多的社會義務。
課徵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土稅14、土稅施3II)
納稅期日
1.納稅義務期日:
8/31(納稅義務基準日
11/1(開徵日)
11/30(截止日)
2.開徵期間:
11月1日~11月30日
3.稅款所屬期間:
同年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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