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地價稅-2

作者:洪正

土地稅法-地價稅-2

(五)計徵依據(土稅15、土稅3-1)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述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六)一般稅率(土稅16、土稅施5)

1.基本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2.累進稅率: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2)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3)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5)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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