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二)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二)

例外免徵之情形

1.因下列各原因而移轉土地所有權,免徵土地徵值稅:
(1)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3)受贈之私有土地。(土稅28)
2.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於符合下列各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土稅28-1)
3.配偶間之贈與土地:
(1)原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例外: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
A.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3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
B.受贈土地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34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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