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5

作者:洪正

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5

(十二)重購退稅(土稅35、土稅36、土稅37)

1.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2.前述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3.前述1.(1)及2.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4.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5.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6.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十三)減稅

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
2.區段徵收之土地依規定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1)

(十四)稽徵程序(土稅49、土稅50)

1.申報: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核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3.錯誤更正: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4.繳納期限: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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