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與免稅證明(土稅30-1)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與免稅證明(土稅30-1)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第28條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依第28-1條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私有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依第39-1條第2項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4.依第39-2條第1項 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以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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