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總則(二)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總則(二)

土地稅之類別

詳見各章節分別介紹之。

主管機關(土稅2)

1.在中央為財政部。
2.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3.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減免標準(土稅6)

1.減免目的: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
2.減免對象:
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
3.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土地稅法第6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4.其他減免相關規定: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1)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2)每年(期)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3)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4)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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