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總則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總則

何謂土地稅

土地稅係指以土地為課徵客體之賦稅。其範圍相當廣泛,舉凡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財產、收益價值,或土地之增值額、生產價額做為課稅客體之稅收皆屬之。故亦有認為土地稅係指以不動產作為課徵客體之賦稅。
一般認為,廣義的土地稅包含有土地原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收益稅、土地移轉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狹義的土地稅則僅指土地原價稅或收益稅與土地增值稅。
就法規範而言,依我國土地法第144條規定,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土地稅法第1條則規定,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由上可知,土地稅所指之課徵客體,並未包含土地改良物。

土地稅課徵之目的

稅收為政府歲入之來源,應付政務所需、達成行政目的而徵收。乃依法律向人民強制收取課徵一定金額或實物,但不給予報償之行為。而土地稅之課徵,除了稅收基本之目的外,尚有政策面之考量。觀我國土地政策係以實現平均地權四大綱領為重要,為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即根據 國父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主張,分別為實行 國父「照價徵稅」「漲價歸公」之主要方法。(我國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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