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總則(四)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總則(四)

名詞定義

6.空地:(土稅11)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7.公告現值:(土稅12)
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
8.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下:
(1)地目:
指各直轄市、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2)等則:
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3)賦元:
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4)賦額:
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之賦元所得每筆土地全年賦元之積。
(5)實物:
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6)代金:
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7)夾雜物:
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9.有償移轉與無償移轉:(土稅5)
(1)有償移轉:
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2)無償移轉:
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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