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代繳義務人(土稅4)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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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代繳義務人(土稅4)


1.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田賦: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    權屬不明者。
(3)    無人管理者。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代繳義務人代繳之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徵收實物與代金(土稅23)


1.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

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2.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

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徵收標準(土稅24)


1.田賦徵收實物,依下列標準計徵之:


(1)    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2)    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2.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驗收標準(土稅25)

 


1.雜物及水分標準: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下:


(1)    稻穀:


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2)    小麥:


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2.酌予降低標準: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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